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已于2005年7月30日經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7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實行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組織道路交通安全綜合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能力。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財政、發改委、教育、衛生、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農業機械)、監察和其他負有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關工作。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公正、文明、高效執法。
第六條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落實交通安全責任。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普及交通安全知識,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及時公布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路況信息。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勸阻或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和駕駛人
第九條 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申請改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準予變更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驗機動車;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更換發動機的,應當在更換后1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交驗機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確認機動車,收回原行駛證,核發新行駛證。
變更后的機動車未按期限換領新行駛證的,不得繼續行駛。
第十條 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安裝和使用高音裝置、非車燈閃光設備和鏡面反光遮陽膜。
第十一條 用于營運的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客車(城市公交車除外)駕駛室兩側應當噴涂營運單位名稱、編號、準載人數、核載質量。
第十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門接送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的機動車,可以經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領取《校車通行證》,并在機動車車身兩側噴涂校車標識。值勤的交通警察應當對校車提供通行便利。
校車必須保持安全技術良好,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校車駕駛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的安全駕駛經歷。
《校車通行證》和校車標識噴涂式樣由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發放《校車通行證》只可收取牌證工本費。
第十三條 本省實行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
持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應當領取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并隨身攜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記載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和交通事故等信息。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交通監控設施記錄的道路交通違法信息,并及時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
機動車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累積達5次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在15日內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
第十五條 機動車修理廠修理外觀損壞的機動車時,應當如實登記機動車的號牌號碼、發動機號、車架號,記錄車損部位和更換部件名稱,登記資料保存不得少于1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時,應當如實提供。
機動車修理廠發現承修機動車有交通肇事逃逸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節非機動車
第十六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但不得從事營運活動。
登記時只可收取牌證工本費。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七條 車輛所有人申請非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
。ㄒ唬┸囕v所有人身份證明;
。ǘ┸囕v來歷證明;
。ㄈ┸囕v出廠合格證明。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同時提交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非機動車登記申請應當受理,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已經領取牌證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非機動車牌證丟失,車輛所有人應當持身份證明到原發證機關申請補領,并交驗車輛。
第二十一條 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改裝動力裝置。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二條 道路管理部門和道路經營單位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交通設施。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防護隔離設施等交通安全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在道路兩側、隔離帶或者立交橋、過街天橋懸掛、張貼廣告和其他標語、圖案的,不得遮擋交通信號。
第二十五條 規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規劃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經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的,應當進行調整。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改為商貿、餐飲、娛樂等場所時,有關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和居民交通需求,鼓勵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長途汽車和旅游汽車行駛路線、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劃。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開辟、調整公共汽車路線、站點的,還應當聽取沿線居民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與道路、大(中)型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旅游區建設同步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已經投入使用或者已經建成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停放車輛,不得占用單位外的道路停放車輛。
鼓勵單位內部的停車場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九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并在施工路段入口處設置提示標志。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道路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谂鷾实穆范魏蜁r間內進行;
。ǘ┰谧鳂I區周圍設置圍擋,夜間開啟警示燈光,設置交通標志、交通設施和交通標線的作業除外;
。ㄈ┰诰鄟碥嚪较虿簧儆冢担懊椎牡攸c設置施工標志或者危險警示標志,夜間在距來車方向不少于100米的地點設置反光施工標志或者危險警示標志;
。ㄋ模┦┕ぷ鳂I完畢,應當及時修復損毀路面,并清除現場遺留物。
第三十一條 道路管理部門和道路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路段,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和防護墻(墩)或者防撞護欄;狹窄路段、窄橋與道路連接處,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警告標志。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道路應當設立提示標志,車輛駕駛人應當減速慢行。
第三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應當協調組織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易發路段進行實地勘驗,提出治理方案,由道路管理部門和道路經營單位進行治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谕较騽澯卸䲢l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大客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ǘ┰谠O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上行駛;
。ㄈ⿲嵙暺趦鹊鸟{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上行駛。
第三十五條 在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的道路,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路面寬度7米以上的,從道路右側邊緣線算起,行人在1米的范圍內通行,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在1.5米的范圍內通行,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2.2米的范圍內通行,畜力車在2.6米的范圍內通行。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道路通行前方遇有障礙或者機動車轉彎、會車、超車、掉頭時,可以短暫借道通行,但不得妨礙所借車道內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機動車短暫借道通行時,應當提前50米至100米開啟轉向燈,一次只能借相鄰的一條車道,越過障礙后應當立即回到原車道。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七條 車輛進出道路,應當讓道路內正在行進的車輛和行人優先通行;車輛由支線道路進入干線道路,應當讓干線道路上的車輛優先通行。
第三十八條 在劃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交車不得變更車道通行。在未劃有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交車應當靠右側行駛。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趧澯型\嚇酥镜臉司內停放或者臨時停車;
。ǘ┡R時停車時,車身右側與右側路緣石或者邊緣線的距離不得超過30厘米;
。ㄈ┰诼愤叿峭\圏c夜間臨時停車時開啟示廓燈、后位燈;遇低能見度天氣時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
。ㄋ模┎坏谜加脷埣踩藢S猛\嚥次;
。ㄎ澹┎坏迷诠卉囌荆常懊字畠、單位或者居住區出入口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
。┰谟谐鲎廛囍付ㄍ\圏c的路段內,出租車不得在指定停車點外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
第四十條 拖拉機不得在高速公路、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駛。
第四十一條 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載1名不超過12周歲的兒童,6周歲以下兒童應當乘坐在固定座椅內。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車行道內逗留或者兜售、發送物品。
第五章 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
第四十三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的齊全有效,及時清除路面影響交通安全的障礙物,制止行人和禁行車輛從收費站或者服務區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四條 高速公路應當設置報警電話、監控設施和道路信息顯示裝置。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前款規定的設施和裝置的正常使用,及時發布道路路況運行信息和交通管制信息。
第四十五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需的場所、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設計、建設。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建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需的場所、設施的,應當完善。
第四十六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通過大眾傳媒發布通報,并即時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通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應當協助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護等作業時,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高速公路路面施工時,應當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的1000米、500米、300米、100米處分別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夜間設置紅色示警燈。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按照規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有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有關部門。發生特大或者其他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涉及營運車輛的,同時通知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九條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現場處理工作,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并清理現場。當事人車輛無法自行駛離的,由當事人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清障公司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難以移動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需要查閱、復制有關監控設施記錄或者其他信息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ㄒ唬┮环疆斒氯擞羞^錯,其他當事人無過錯的,有過錯的為全部責任,無過錯的為無責任;
。ǘ﹥煞揭陨系漠斒氯司羞^錯的,作用以及過錯大的為主要責任,作用以及過錯相當的為同等責任,作用以及過錯小的為次要責任;
。ㄈo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為無責任;
。ㄋ模┮环疆斒氯斯室庠斐山煌ㄊ鹿,其他方為無責任。
第五十二條 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即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ㄒ唬┮环疆斒氯擞猩鲜鲂袨榈,承擔全部責任;
。ǘ└鞣疆斒氯司猩鲜鲂袨榈,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有引發交通事故的違法行為的,減輕其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為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為全部責任。
第五十五條 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其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由當事人按照賠償比例承擔。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撊控熑握叱袚保埃埃;
。ǘ┴撝饕熑握叱袚罚埃ィ福埃;
。ㄈ┴撏蓉熑握叱袚担埃;
。ㄋ模┴摯我熑握叱袚玻埃ィ常埃;
。ㄎ澹o責任者不承擔。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ㄒ唬┤控熑纬袚保埃埃;
。ǘ┲饕熑纬袚梗埃;
。ㄈ┩蓉熑纬袚叮埃;
。ㄋ模┐我熑纬袚矗埃;
。ㄎ澹┰诟咚俟、全封閉汽車專用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5%,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責任承擔10%,但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依法自行協商處理或者僅造成自身車輛損失的單方交通事故,被保險人直接向保險公司報告的,保險公司應當依法理賠。
第五十九條 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后,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肇事車輛。
第七章 執法監督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執法執勤實行機動巡邏與定點執勤相結合的方式,對轄區事故多發、交通狀況復雜等重點路段,應當重點巡邏或者定點執勤。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照規定程序執法執勤。適用一般程序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調查交通事故時,交通警察不得少于兩人。
第六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錯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予以撤銷,并責令原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認定。
第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
第八章 處罰規定
第六十五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七條 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10元罰款:
。ㄒ唬┻`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
。ǘ┰趧澯腥诵袡M道或者設有過街設施的道路,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ㄈ┛缭、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ㄋ模┰谲囆械雷P、停留、嬉鬧不聽勸阻或者兜售、發送物品的。
第六十八條 行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ㄒ唬┰谲囆械郎鲜褂没、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ǘ┌擒、強行攔車的;
。ㄈ┰诘缆飞线M行追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第六十九條 乘車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
。ㄒ唬┰跈C動車道上從機動車左側上下的;
。ǘ┰跈C動車行駛中向車外拋撒物品的;
。ㄈ┰跈C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ㄋ模┏俗鴻C動車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帶的;
。ㄎ澹┏俗ν熊嚂r不戴安全頭盔的;
。┍诚、側向乘坐兩輪摩托車的。
乘車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乘車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ㄒ唬┰谲囆械郎夏嫦蛐旭偟;
。ǘ┓菣C動車道有通行條件時,在機動車道行駛的;
。ㄈ┻`反交通信號通行的;
。ㄋ模╇妱幼孕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行駛時速超過15公里的;
。ㄎ澹┓窍轮珰埣驳娜笋{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谠O有非機動車停放點的區域,未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的;
。ㄆ撸┰诟咚俟飞闲旭偟;
。ò耍┰谧孕熊、三輪車上加裝動力裝置或者改裝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動力裝置的;
。ň牛┳砭岂{駛的;
。ㄊ┻`反非機動車載物規定的;
。ㄊ唬┳孕熊囘`反載人規定的;
。ㄊ┰诘缆飞向T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ㄊ┓錾聿⑿、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ㄊ模恳、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行進的。
第七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罰款:
。ㄒ唬{駛車輛時,未攜帶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的;
。ǘ┪窗匆幎ò惭b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ㄈC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不使用安全帶的;
。ㄋ模C動車行駛中使用手持電話的;
。ㄎ澹┠ν熊囻{駛人違反載人規定或者不戴安全頭盔的;
。┰谕较騽澯袃蓷l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摩托車不在最右側車道行駛的;
。ㄆ撸┳兏嚨罆r影響相關車道內機動車正常行駛的。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话匆幎ㄜ嚨佬旭偟;
。ǘ┻`反專用車道使用規定的;
。ㄈ┮归g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ㄋ模C動車發生故障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ㄎ澹┻`反喇叭、警報器使用規定的;
。┫露钙聲r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ㄆ撸┺D彎的機動車在直行車輛、行人未通過時,搶插搶行的;
。ò耍┏傩旭偽闯^規定時速50%的;
。ň牛C動車違反規定安裝和使用高音裝置、非車燈閃光設備和鏡面反光遮陽膜的;
。ㄊ┕室庹趽、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ㄒ唬┻`反道路交通信號通行的;
。ǘ┠嫦蛐旭偟;
。ㄈ┻`反規定超車的;
。ㄋ模┣胺杰囕v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占用對面車道或者穿插等候車輛的;
。ㄎ澹┯鰣绦芯o急公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未按規定讓行的;
。┻\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未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的;
。ㄆ撸┻\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公安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ò耍┏^額定人數載人的;
。ň牛┏傩旭偝^規定時速50%的;
。ㄊ┻`反故障機動車輛牽引規定的;
。ㄊ唬┫虻缆飞蠏伻鲚d運物品的;
。ㄊ┩侠瓩C載人、違反載物規定或者違反禁止通行規定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九)項情形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ㄒ唬┑管、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道內停車的;
。ǘ┰谠训、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ㄈT、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ㄋ模┓蔷o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ㄎ澹┰囓嚮蛘邔W習駕駛機動車的;
。C動車發生故障停車時,未按規定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告標志的;
。ㄆ撸┑陀谝幎〞r速占道影響后車行駛的。
第七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ㄒ唬{駛無牌證機動車的;
。ǘ{駛未經安全技術檢驗或者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機動車的;
。ㄈ{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ㄋ模{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機動車的。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違反下列停放或者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處100元罰款:
。ㄒ唬┰谠O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停車的;
。ǘ┰诮徊媛房、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ㄈ┰诠财囌、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非使用上述設施停車的;
。ㄋ模┏鞘泄财囋谡军c以外的路段停車上下乘客的;
。ㄎ澹┰谟谐鲎廛囍付ㄍ\圏c的路段內,出租車在指定停車點外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的;
。┱加脷埣踩藢S猛\嚥次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違反前款規定的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按下列標準處罰:
。ㄒ唬╋嬀坪篑{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3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
。ǘ╋嬀坪篑{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0元罰款。
。蹦陜扔星翱钜幎ㄗ砭坪篑{駛機動車的行為,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七十八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額定乘員不足10%的,處200元罰款;
。ǘ┏^額定乘員10%以上不足20%的,處500元罰款;
。ㄈ┏^額定乘員20%以上不足50%的,處1000元罰款;
。ㄋ模┏^額定乘員5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ㄎ澹┻`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對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規定處罰:
。ㄒ唬┏^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處300元罰款;
。ǘ┏^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足100%的,處1000元罰款;
。ㄈ┏^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ㄋ模┻`反規定載客不足3人的,處500元罰款;
。ㄎ澹┻`反規定載客3人以上的,處800元罰款。
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非校車噴涂校車標志,或者不具備三年以上準駕車型安全駕駛經歷的人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警告或者10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修理廠未如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承修機動車登記資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
第八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未按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的,由建設等有關部門予以處罰,并責令其補建。擅自停用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一般違法行為作出罰款決定后,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利用職權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